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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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9)闽040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即:(2018)闽0402执815号案件不得执行三明市梅列区房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告费600元; 二、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9)闽040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三明市梅列区房屋过户至***名下;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负担4400元,***负担44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负担4400元,***负担4400元。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9)闽0402执异7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