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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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9)闽040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即:(2018)闽0402执815号案件不得执行三明市梅列区房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告费600元;

二、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9)闽040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三明市梅列区房屋过户至***名下;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负担4400元,***负担44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负担4400元,***负担4400元。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9)闽0402执异7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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