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明市海鑫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9)闽040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41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撤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9)闽040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三明市海鑫投资有限公司在未付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给付责任、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83元,减半收取9901.5元,由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083元,由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