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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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9)闽0402民初522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62,321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欠付工程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262,321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18元,由***负担3322元,由***、***负担51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18元,由***负担3322元,由***、***负担51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