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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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借款清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