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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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 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廉江市新河水电站 广东省国营绿洲水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廉江市新河水电站41977.8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项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廉江市新河水电站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49元,由原告廉江市新河水电站负担475元、由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