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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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捷辰天丰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捷辰天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捷辰天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及各项损失共计400000元给原告***;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捷辰天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730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