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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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鲁山县昌大贸易有限公司 鲁山县尧山水上乐园旅游有限公司 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河南省润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鲁山县尧山水上乐园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9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截止2018年11月18日为91411.04元;2018年11月18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1990000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前述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如果被告鲁山县尧山水上乐园旅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可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河南省鲁山县鲁阳镇顺城路东段(房屋所有权证号:鲁山县房权证鲁阳房字第××号)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编号为DPDS20E2015196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鲁山县昌大贸易有限河南省润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润旺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就第二项的抵押物受偿外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52元,由被告鲁山县尧山水上乐园旅游有限公司、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鲁山县昌大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润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400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被告鲁山县尧山水上乐园旅游有限公司各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