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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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截至2020年3月17日的信用卡欠款56160.53元(包括本金50996.94元、利息3596.90元、违约金1566.69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工银信用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据实结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保全费5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