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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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蚌埠市典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典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蚌埠市典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715826.34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871714.5元自2016年1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对剩余11844111.84元工程款,从2019年4月3日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蚌埠市典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架业欠付费用1133622.2元。 四、蚌埠市典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工损失2178871.6元。 五、蚌埠市典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 六、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14715826.34元范围内对其施工完成的案涉工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对蚌埠市典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付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525元,由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蚌埠市典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05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鉴定费用280000元,由蚌埠市典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蚌埠市典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