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中诚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展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领先(东莞)整染有限公司 广东盛匠精工实业有限公司 永嘉县银瑞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东盛匠精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649521元,并支付利息(以2649521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43元,被告广东盛匠精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