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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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欧若德门窗系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欧若德门窗系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HOPO”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湖北欧若德门窗系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3225元,被告湖北欧若德门窗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