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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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许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扣押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渝A×××××的小型客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限额为人民币30000元。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