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航天清华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 长治清华机械厂职工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6330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6元,由被告张亚元负担(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