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治市永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治市永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销售的森日春天(现名为亚太时尚购物广场)三层3-011号商铺房款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二、被告长治市永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森日春天(现名为亚太时尚购物广场)三层3-011号商铺的房产证书。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长治市永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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