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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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治市永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治市永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销售的森日春天(现名为亚太时尚购物广场)三层3-011号商铺房款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二、被告长治市永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森日春天(现名为亚太时尚购物广场)三层3-011号商铺的房产证书。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长治市永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