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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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协享包装有限公司 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协享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657.9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6657.91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利息计至2019年1月20日以3555.09元为限); 二、被告***就本判决第一判项所指向的被告东莞市协享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协享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88元、保全费815元(原告均已预交),共计2603元,由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负担304元,由被告东莞市协享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