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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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每次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78874.13元(207563.49元×40%-207563.49元×40%×5%); 二、张北县新盛小学赔偿***4151.27元(207563.49元×40%×5%)。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75元,减半收取7488元,张北县新盛小学负担550元,***负担6938元(实际交纳2150元,免交4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