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453元{[(10423.96元+510元+510元)÷(10423.96元+510元+510元+20405.36元+270元+510元+510元)]×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7431元,以上合计10884元; 二、***赔偿***剩余损失共计7991元(18875.28元-10884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负担173元,***负担102元。***预交的275元,予以退还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