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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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203民初1109号 原告 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贺转峡,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艳,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12日,住***。 被告:***,女,汉族,生于1958年2月28日,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日,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29日,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7209.80元(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原告主张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被告***、***对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暂定250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一切实现债权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7209.80元(2018年10月31日后的利息按11.4‰基础上加上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2500元; 三、被告***、***对上述两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峻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娜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