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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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中市榆鑫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玄色轻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清徐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截止2019年6月25日贷款本金1353551.38元、罚息814729.67元,共计2168281.05元以及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42%计算); 二、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被告***所负债务及案件受理费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晋中市榆鑫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所负债务及案件受理费承担本息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晋中市榆鑫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部分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