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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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丽水市晶艺饰品有限公司 丽水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丽水市晶艺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17日为10676.98元,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条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7元,由被告丽水市晶艺饰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负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被告丽水市晶艺饰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