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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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广缆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9271.14元及利息(利息以1429271.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3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630元,由广东广缆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275元,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负担153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639元,由广东广缆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587元,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负担160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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