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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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42152.36元并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按月利率8.7‰计算;借款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31‰计算); 二、原告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坐落在武穴市永宁大道武磷商厦102、201、202、203室的51%产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后不足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