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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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贷款本金997169.16元,利息259774.98元,及以此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及罚息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如被告***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则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有权就其提供的***名下坐落于拜泉县拜泉镇时中路三委一组,建筑面积425.32平方米的商用房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12.50元,减半收取805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