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起赔付原告***车损71545元、施救费8000元、鉴定费3562元,共计83107元; 二、原告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1元,由原告***负担42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