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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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 吴江市新和平物业有限公司 浙江南浔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失509819.41元; 二、限被告浙江南浔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失194909.71元; 三、限被告苏州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失194909.71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0元,减半收取3460元,由原告***、***、***负担2548元,由被告浙江南浔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6元,被告苏州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