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舟山宁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东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舟山宁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渣土装运管理费598500元、押金400000元,合计998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75元,由被告浙江舟山宁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92.5元,由原告***负担2482.5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浙江舟山宁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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