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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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东海分公司 广东荣顺电气有限公司 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东海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荣顺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7年11月26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6日起以53000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东海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荣顺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0.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荣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2.99元,被告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东海分公司、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荣顺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