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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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宇明澄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北京中金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953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9536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改判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市环宇明澄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13197.4元和利息(以113197.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市环宇明澄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716元,由北京市环宇明澄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41元(已交纳),由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北京市环宇明澄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28元,由北京市环宇明澄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756元(已交纳),由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72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