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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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力天影视有限公司 伊犁长江荣艺和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二、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2000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0元(已交纳),由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