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孟州市建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市昌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311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 二、济源市昌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车辆使用费56875元; 三、***、***对上述第二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916元,由上诉人济源市昌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