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七台河市煜呈粮业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供销粮油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902民初448号

原告:七台河供销粮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308508361G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七台河供销粮油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七台河市煜呈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董事长。

原告七台河供销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利、第三人七台河市煜呈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七台河供销粮油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七台河供销粮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兵

审判员姜飞飞

审判员陈香世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白明明

书记员李金秋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10-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