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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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煜呈粮业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供销粮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902民初448号 原告:七台河供销粮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308508361G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七台河供销粮油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七台河市煜呈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董事长。 原告七台河供销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利、第三人七台河市煜呈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七台河供销粮油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七台河供销粮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兵 审判员姜飞飞 审判员陈香世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白明明 书记员李金秋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