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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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账号为81×××61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账号为62×××11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账号为82×××19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账号为39×××82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冻结价值以人民币265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已向本院缴纳该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查封财产,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的15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