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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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31981元; 二、被告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由被告***、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