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光辉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在珲春农村商业银行0790906011015200003442号账户内的资金1529230.37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光辉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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