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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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禹虬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湘西自治州辰龙防水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湘西自治州辰龙防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禹虬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27047元以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12704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3日起至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禹虬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420元,由被告湘西自治州辰龙防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9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