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水城县宏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52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75元,由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