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
贵州新众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金福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5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赔付保险金601,137.61元(600,000元+1,137.61元);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支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8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支公司负担4,900元,***负担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1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支公司负担9,800元,***负担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1-23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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