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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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康劲机械有限公司 湘西志诚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湘西志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康劲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88853元及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截止2020年8月3日的违约金为4238元,以188853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湘西志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康劲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计2162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632元,由被告湘西志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