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水支行借款20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6月27日的期内利息6271.94元,逾期利息12159.99元,复息812.34元,合计219244.27元;后续逾期利息、复息自2020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4.35%基础上上浮14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9元,减半收取2294.5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014.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原告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水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