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借款本金280000元,支付截至2020年2月28日的期内利息10580.08元,罚息15409.16元,复息1068.6元,合计307057.8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未付本金280000元为基数,复息以未付期内利息10580.08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1.874999‰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06元,减半收取295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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