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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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诸暨鸿睿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诸暨鸿睿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按已付房款275000元的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其中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违约金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20年8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定于房屋交付之日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浙江诸暨鸿睿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交付涉案不动产权属证书义务之日止按已付房款275000元的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的违约金,其中截至2020年7月31日止的违约金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交付涉案不动产权属证书义务之日止的违约金定于涉案不动产权属证书交付之日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4元,减半收取计1862元,由原告***、***负担564元,被告浙江诸暨鸿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