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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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绿霖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绿霖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8月至11月的租金19040元、违约金2856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绿霖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56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绿霖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9元,由原告浙江绿霖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3元,被告***负担1016元。原告浙江绿霖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