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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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5‰计算的利息;支付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月利率7.5‰加收50%)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一、二中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6元,减半收取计20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5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