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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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石湾东鹏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潮阳区和平润泽建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12128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拆除含有“东鹏”标识的店铺招牌; 二、被告汕头市潮阳区和平润泽建材店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汕头市潮阳区和平润泽建材店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