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华钢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唐山海港海诚船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
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华钢贸易有限公司货物救助费用和货物堆存、吊装、清理、搬移理箱等费用损失合计2635480元及其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自2019年1月11日起计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华钢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14元,由原告广东华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3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负担27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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