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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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安市万利漆包线有限公司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建省福安市万利漆包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偿款248158.3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月利率15‰计算,其中232916.67元从2014年12月23日起计算,15241.63元从2014年12月31起计算,均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福建省福安市万利漆包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赔偿律师代理费2000元、公告费260元;

三、福安市良兴机电有限公司、福安市典石金电机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2元,由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52元,福建省福安市万利漆包线有限公司、福安市良兴机电有限公司、福安市典石金电机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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