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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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铸本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792533.91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铸本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72元,减半收取12086元,由原告江苏铸本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86元,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原告负担部分已交纳,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