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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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花木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在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截止本判决之日未受清偿的债权人民币12476461.06元(其中本金12327740元,利息148721.06元),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被告***、***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截止本判决之日未受清偿的债权人民币12476461.06元(其中本金12327740元,利息148721.06元)在最高限额人民币1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7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3713(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9313元、被告承担544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