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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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费用62820.6元、财产损失463.4元,合计73284元;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527.5元。交强险、三者险合计赔偿76811.5元。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该款直接支付至***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江苏银行常州勤业支行,账号为62×××66)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费用62820.6元、财产损失463.4元,合计73284元;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527.5元。交强险、三者险合计赔偿76811.5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该款直接支付至***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江苏银行常州勤业支行,账号为62×××66)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0元、伤残费用6282.06元、财产损失23.2元,合计7305.26元。(该款直接支付至***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江苏银行常州勤业支行,账号为62×××66)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36.3元。(该款直接支付至***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江苏银行常州勤业支行,账号为62×××66) 五、被告江苏迅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36.3元。(该款直接支付至***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江苏银行常州勤业支行,账号为62×××66)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2元(原告已预交2217元),鉴定费4054(原告已预交115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已预交2900元),合计5976元,由原告***负担9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2900元(已支付),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负担29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79元,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