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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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51158.6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592.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6592.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655.50元、停工留薪工资41505元、护理费10576.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00元、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395881.02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132385元,实际应履行263496.02元; 二、被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4元,由原告***负担1918元,由被告张 彩霞、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